出于同乡情谊,黎阿伯骑车载同事张阿姨去医院体检,不料途中发生车祸导致张阿姨受伤,“好心人”黎阿伯该不该担责?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改判减轻了骑车人的部分赔偿责任。
老乡载同事体检酿车祸
黎阿伯与张阿姨是同一家公司的保洁员,也是老乡。因公司要求张阿姨尽快办理健康证,某日清晨完成工作后,张阿姨请黎阿伯骑电动车载她去医院体检。两人均未向公司请假,黎阿伯出于好意便答应了。
途中,黎阿伯驾驶的电动车与吴女士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黎阿伯和张阿姨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张阿姨腰椎、胸椎等多处骨折电动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黎阿伯因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且违法载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吴女士承担次要责任;张阿姨无责。
张阿姨认为,自己受伤是为了完成某公司办理健康证的要求,黎阿伯陪其到医院体检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应当由黎阿伯、某公司、吴女士、吴女士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未获赔偿,张阿姨将四方诉至法院。
法院:搭乘人亦有责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保险人,首先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张阿姨损失,超出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40%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保险理赔范围及不属于保险理赔部分的损失,一审法院认定应由黎阿伯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同时,一审法院驳回了张阿姨关于黎阿伯行为属职务行为、公司应担责的主张,认为黎阿伯陪同纯属个人情谊。
黎阿伯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上海一中院受理上诉后,将二审的争议焦点明确为:黎阿伯应否对张阿姨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责任范围如何界定。
本案中,黎阿伯驾驶电动车存在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和违法载人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具有明显过错,与张阿姨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黎阿伯作为侵权人应对张阿姨因交通事故所受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黎阿伯提出张阿姨在本案中存在过错,要求减免其赔偿责任。对此,上海一中院评析后认为,张阿姨在交通事故中虽经交警部门认定无责任,然其确实存在违规搭载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客观上成年人搭载电动自行车会增加车辆整体重量,影响车辆的制动距离和稳定性,加大行车过程中的危险性。
同时,张阿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电动自行车不能搭乘成年人,但是她依然要求黎阿伯骑电动自行车带其去医院体检,可见其主观上缺乏安全意识,将自身置于一定的危险性中,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应对自身损失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上海一中院依法予以改判,酌情降低了黎阿伯的赔偿比例,张阿姨自担了约1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仍然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文中所涉及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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